# 大陸資產在香港發行實物資產代幣化項目的限制與可行性分析近期,業內許多團隊在探討實物資產代幣化(RWA)項目的可行性,底層資產涉及農產品、房地產、貴金屬等多個領域,甚至還有一些純概念性質的項目。然而,在現有監管框架下,除了通過香港監管沙盒嚴格審查並在監管下發行的RWA項目外,其他類型的RWA項目都存在較高風險,尤其是面向中國大陸地區居民發行的項目。本文將就哪些大陸資產可以在香港沙盒中使用,以及哪些資產不適合進行代幣化,提供一些指導性意見,以幫助相關方更高效地開展業務。## 大陸資產做RWA的基本限制及判斷標準首先需要明確的是,位於中國大陸並主要面向大陸居民運營的資產是可以進行RWA的,這一點已經得到了先前成功案例的證實。然而,大陸資產在香港沙盒發行RWA確實存在一些限制。根據實踐經驗,以下三類資產不適合做RWA:1. 不符合香港地區法律規定的資產2. 不符合中國大陸地區法律規定的資產3. 當前階段不適合在香港發行的資產### 大陸資產在香港發行RWA需符合"雙重合規原則"考慮到資產在大陸,但代幣化後的資產在香港發售和運營,整個融資鏈條跨越兩地,因此需要同時符合大陸和香港的法律規定。#### 香港規範方面香港主要負責資產代幣化和金融化運營,因此需要重點關注金融監管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底層資產的要求,如《證券及期貨條例》、《銀行業條例》、《保險業條例》、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》等。雖然香港目前沒有針對RWA發行和監管的明確法律文件,仍處於探索階段,但把握香港對金融資產的一貫監管原則,並參照類似金融產品的具體發行規則,可以大大提高項目成功率。香港對金融資產採取"實質性監管原則",即根據資產的實質而非外表來判斷是否合規。具體規範需要依據RWA對應的實物資產所適用的監管規則進行判斷。#### 大陸規範方面由於底層資產位於大陸,需要重點關注資產本身的合法性和運營方式的合法性。根據《民法典》及相關司法解釋,物可分爲三類:1. 流通物:法律允許自由流通的物2. 限制流通物:法律對流通範圍和程度有一定限制的物3. 禁止流通物:法律明令禁止流通和轉讓的物用於RWA的物應當爲"流通物"或經許可的"限制流通物"。在運營方面,由於香港對RWA項目底層資產有現金流要求,因此底層資產的運營也需符合中國法律規定,遠離紅線並取得必要的行政許可。### 當前階段不適合在香港發行的資產雖然某些資產可能符合"雙重合規原則",但在當前階段可能不適合在香港發行。一方面,香港RWA項目仍處於沙盒實驗階段,對底層資產的選擇較爲謹慎,傾向於具有"高新科技"或"清潔綠色"屬性的資產。另一方面,一些難以產生良好現金流的資產也不適合在香港沙盒做RWA。例如,一些經濟價值不高的不動產,即使通過新概念"賦能",也難以改變其市場價值逐漸降低的現實。## 不適合做RWA的具體大陸資產類型### 珠寶文玩類珠寶文玩類RWA項目諮詢量較大,但也是最難給出明確法律意見的。這主要是因爲珠寶文玩種類繁多,相關限制分散在各類法律法規、司法解釋、行政法規、部門規章和國家標準中。總體而言,當前階段不建議將珠寶文玩作爲RWA的底層資產。以下情況可直接否決:1. 帶賭博性質的寶石類制品,如翡翠原石、未剝皮綠松原石等2. 經過處理的珠寶玉石類,如B貨翡翠、C貨翡翠等3. 國家禁售生物制品,如象牙、犀牛角、珊瑚等4. 低質或處理的翡翠或翡翠仿制品5. 純金、純銀等國家有專門法律限制或禁止流通的貴金屬### 知識產權類雖然知識產權類RWA在境外已有不少項目,但在香港尚未見到成功案例。然而,知識產權並非不能探索的RWA底層資產。如果該智力成果確有較大商業價值,在監管規範明確後,可以嘗試申請。### 農業及農產品對於農業及農產品RWA項目,如果在符合科技倫理審查標準的情況下,具有較高的科技含量和科研價值,並且有良好的商業前景,在監管規範明確後也可以嘗試申請。### 純概念型需要明確的是,RWA不等同於眾籌。對於純概念型項目,一般會直接給出否決意見。## 結語值得一提的是,對於既不在大陸也不在香港的底層資產,是否可以在香港做RWA?目前並沒有規定資產必須在特定地方才能申請香港RWA。從香港"國際化金融中心"的定位來看,底層資產的地理位置不應成爲阻礙RWA的因素,關鍵在於資產本身是否真實、可信、合規且具有投資價值。
大陸資產在港發行RWA:限制與可行性分析
大陸資產在香港發行實物資產代幣化項目的限制與可行性分析
近期,業內許多團隊在探討實物資產代幣化(RWA)項目的可行性,底層資產涉及農產品、房地產、貴金屬等多個領域,甚至還有一些純概念性質的項目。然而,在現有監管框架下,除了通過香港監管沙盒嚴格審查並在監管下發行的RWA項目外,其他類型的RWA項目都存在較高風險,尤其是面向中國大陸地區居民發行的項目。
本文將就哪些大陸資產可以在香港沙盒中使用,以及哪些資產不適合進行代幣化,提供一些指導性意見,以幫助相關方更高效地開展業務。
大陸資產做RWA的基本限制及判斷標準
首先需要明確的是,位於中國大陸並主要面向大陸居民運營的資產是可以進行RWA的,這一點已經得到了先前成功案例的證實。
然而,大陸資產在香港沙盒發行RWA確實存在一些限制。根據實踐經驗,以下三類資產不適合做RWA:
大陸資產在香港發行RWA需符合"雙重合規原則"
考慮到資產在大陸,但代幣化後的資產在香港發售和運營,整個融資鏈條跨越兩地,因此需要同時符合大陸和香港的法律規定。
香港規範方面
香港主要負責資產代幣化和金融化運營,因此需要重點關注金融監管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底層資產的要求,如《證券及期貨條例》、《銀行業條例》、《保險業條例》、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》等。
雖然香港目前沒有針對RWA發行和監管的明確法律文件,仍處於探索階段,但把握香港對金融資產的一貫監管原則,並參照類似金融產品的具體發行規則,可以大大提高項目成功率。
香港對金融資產採取"實質性監管原則",即根據資產的實質而非外表來判斷是否合規。具體規範需要依據RWA對應的實物資產所適用的監管規則進行判斷。
大陸規範方面
由於底層資產位於大陸,需要重點關注資產本身的合法性和運營方式的合法性。
根據《民法典》及相關司法解釋,物可分爲三類:
用於RWA的物應當爲"流通物"或經許可的"限制流通物"。
在運營方面,由於香港對RWA項目底層資產有現金流要求,因此底層資產的運營也需符合中國法律規定,遠離紅線並取得必要的行政許可。
當前階段不適合在香港發行的資產
雖然某些資產可能符合"雙重合規原則",但在當前階段可能不適合在香港發行。
一方面,香港RWA項目仍處於沙盒實驗階段,對底層資產的選擇較爲謹慎,傾向於具有"高新科技"或"清潔綠色"屬性的資產。
另一方面,一些難以產生良好現金流的資產也不適合在香港沙盒做RWA。例如,一些經濟價值不高的不動產,即使通過新概念"賦能",也難以改變其市場價值逐漸降低的現實。
不適合做RWA的具體大陸資產類型
珠寶文玩類
珠寶文玩類RWA項目諮詢量較大,但也是最難給出明確法律意見的。這主要是因爲珠寶文玩種類繁多,相關限制分散在各類法律法規、司法解釋、行政法規、部門規章和國家標準中。總體而言,當前階段不建議將珠寶文玩作爲RWA的底層資產。
以下情況可直接否決:
知識產權類
雖然知識產權類RWA在境外已有不少項目,但在香港尚未見到成功案例。然而,知識產權並非不能探索的RWA底層資產。如果該智力成果確有較大商業價值,在監管規範明確後,可以嘗試申請。
農業及農產品
對於農業及農產品RWA項目,如果在符合科技倫理審查標準的情況下,具有較高的科技含量和科研價值,並且有良好的商業前景,在監管規範明確後也可以嘗試申請。
純概念型
需要明確的是,RWA不等同於眾籌。對於純概念型項目,一般會直接給出否決意見。
結語
值得一提的是,對於既不在大陸也不在香港的底層資產,是否可以在香港做RWA?目前並沒有規定資產必須在特定地方才能申請香港RWA。從香港"國際化金融中心"的定位來看,底層資產的地理位置不應成爲阻礙RWA的因素,關鍵在於資產本身是否真實、可信、合規且具有投資價值。